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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电器厂系国有企业,因长年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其主管单位同意,于2003年7月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该法院经审查,裁定宣告上海某电器厂破产。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清算组负责人将该厂某电器商标以总价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上级公司另一下属企业。部分债权人认为清算组转让的价格过低,向法院提出异议。此外,2002年该厂向安徽省某儿童福利院出售一批电热油灯,在使用过程中,一台油灯爆炸,导致福利院收养的3名婴儿死亡,6名婴儿致残,福利院及6名婴儿起诉该厂要求赔偿。另外,破产清算过程中,上海市财税局某分局向清算组申报该厂欠税款500万元和滞纳金罚款110万元。 问: 1、破产清算组低价转让商标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清算组是否可以考虑对遭受油灯爆炸损害的福利院和儿童给予全额赔偿 3、破产企业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刑事案件
2011-10-25 23:16: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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