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1月中旬给X商务宾馆(由方某、何某、唐某三人合伙经营)做了招牌广告,一共是¥14700.00元,2月份结算了¥5000元,3月份结算了3000元一共结了¥8000元,后至今一直未再给我结帐,我从5月份开始每个月都去几次,都说没钱让我下个月去,一直推到9月份我再去,他们还是说没钱,后来一直到10月份现在是打电话也不接,去他们开的宾馆也一直不露面。我现在手里只有他们当时做广告时签的广告内容和价格确认清单,下面附:已付8000元余6700元未付,然后是他们合伙人之一唐某签名。 请问下我现在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要回剩下的广告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