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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济合作社私下转买集体土地给乙方,经过此经济合作社员的开会同意但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乙方只是丙丁方借用他的名字来签协议,实际共同拥有的是丙丁双方,而丙方负责全部的联系关系工作,丁方负责资金。乙方在没有通过丙方的同意又私自转买给其他人,此地是甲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建设用地,但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证,请问第一次从转让合法吗?第二次又合法吗?现甲经济合作社想收回此地给集体,可以吗?

民事相关
2011-10-24 2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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