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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辖区1986——1991年期间,一农户全家外出,五年土地荒耕,也未缴纳农业税和提留款,在1991年村委会决定收回其农户家的土地经营权,而重新划分给其它农户,至2008年(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组又没有重新确权承包) ,国家减免农业税、提留款后,他认为国家政策好了,每天还要领取粮食补贴,于是他要求村委会要回原被收回的田土,你看这种收回的土地行为是否合法?村委会该怎么处理这一历史问题?

其它综合
2011-10-24 2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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