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一个很特殊的案例,请求帮助。
有一块地产,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得到的,由于运作不善,现在债务庞大。
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是以女方名义工商登记,公司性质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由于女方有工作,在公司运作期间委托男方全权代理行使法人行为,公司庞大的债务也是在男方代理期间形成。
现男方为了躲避债务,让女方承担公司运作的遗留问题。年初,女方招商引资,谈好一家投资商并已经签订合同,并承诺共同解决债务问题并开发此项目。
而现在,男方出来提出离婚,要分割财产,认定自己是合法股东,要参与公司的运作。
请问,这样的案例法院会怎样判决? 新婚姻法对此案例有没有影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