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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买了一所房子,合同签定,连15个平方的附房一起出卖,甲方说,但是允许,他朋友寄放一辆自行车至附房,可是当我住进来的时候,却发现,自行车主却说附房有他的一半,是共同使用的面积,我非常郁闷,我能接受了合用附房,可是我付的房款却是15平米的,现在我和这个自行车主一直在纠纷,请问我怎么维权。可是,这个附房是没有产权证的,而且,这个附房又确实是共用面积,当时附房是附带着卖的,并没有具体到附房多少钱,总体包括在房价42万里面,由于这个房子是以前的单位集资房,现在的这个单位已经倒闭解体,原来单位的老总也已经死去多年,现在这个附房只是口头上说是共用的,而事实没有合同没有字据来证明,说到底,就是卖方用公用的附房当成私人的附带着卖给了我,他既不能证明这是他的,也不能证明这是共用的,只有我们签定的合同卖方说是这个附房是他的。而自行车主,却不承认,和我纠纷。事件大体就是这样。

民事相关
2011-10-24 11:03: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