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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条禁令宣传提纲解析公安机关的民警违反禁令辞退和调离,与【公务员法】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指违反工作纪律,而禁令的规定是超越了法律和法规,宣传提纲是否考虑到了民警的个体公民私权利呢。

刑事行政
2011-10-26 2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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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能依据禁令规定给予定性处理,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是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二是法治的目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法制日报社社长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法治的实质就是要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 是指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2]。一般认为,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原则。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许多重要的行政领域,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均有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条款。而其他行政领域 ,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领域,由于缺乏国家立法的明文规定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事实上,争论的关键不在于规范性文件能否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在于权利义务所涉及的行政领域的性质如何。在给付和授益行政领域应当许可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在负担和损益行政领域,规范性文件则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需要强调的是,规范性文件创设的权利义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相对于一般的权利义务而言,具有特殊的属性。在法治政府建设看来,“权利”就其归属主体而言,应当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而不应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规范文件为自己创设新的权力,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反,“义务”的承受主体主要应当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负有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和福祉得以增加的义务,行政主体承担给付或服务的职责。对于相对人而言,除了其享有权利所必须的应对义务,如接受有偿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等,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为其设定新的义务,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如不是[警察法】规定的非工作时间紧急情况下,普通公民身份警察个体公民行为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存在事实及其的合理性、合法性,反之,公安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普通公民警察个体的法律责任。三是案情分析和正确处理:五条禁令应该属于规范性文件。适用的主体应该是公安机关的民警。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公安机关的民警是指民警个体--普通公民还是指表明身份履职的民警,公务员法释义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析都有明确所指违反工作纪律--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条文,早在中国青年报、中青网等报道一省市依据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下发文件公务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饮酒,违者纪律处分,重者辞退;有违立法法目的,侵犯公民权利,该红头文件作废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中国警察网、法制网、公务员法对警察身份都有一致界定。中国警察网解析是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然后经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警察,行使法律赋予的警察权,履行相应的职责。警察的双重身份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并引起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当一名警察以特殊的执法身份行使警察权时,其行为便为公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警察机关承担,其权益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其实施的行为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其法律责任由他本人承担,其权益保护同其他普通公民无异。判定具体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对于警察来说,不能仅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为标准;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履行职责。执法实践当中,应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和判断。从实质标准来看,警察行为的界限应当综观警察个体的行为与其警察职权的关联性。如果其行为与行使警察职权无任何联系,纯属涉及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为,则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从形式标准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这是认定警察行为的关键所在。警察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职务,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应的职务,就可以判定为警察行为。法制网已解决如何解析警察身份答复的 解答数:1 - 浏览量:1882
    2008年某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没有表明身份和履行职权,因朋友对车不熟悉,便叫酒后的某警察开车,某警察是警察身份吗?
    不是警察身份。因是警察个体或说普通公民的行为,他不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务的情形,是属于普通公民处理个人事务的情形。
    最佳答案不是警察身份。依据公务员法、警察法案例分析只要是没有表明身份、履行相应的职务、没有以履职为动机和目的,都是不认为是警察行为,所以不是警察身份。公务员法第二章履职认定的解析是只要是公务员不是表明身份、履行相应的职务所受到的侵害不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其与普通公民受到权益保护无异。
    综上所述,在禁令实施宣传操作当中,部门应该注重人民群众【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慨强调内部规定来超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忽视他们所具有的公民权、休息权,以及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内涵,偏离法治的实质。
  • 你好,个人理解是不冲突的
  • 不能依据禁令规定给予定性处理,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是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二是法治的目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法制日报社社长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法治的实质就是要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 是指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2]。一般认为,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原则。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许多重要的行政领域,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均有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条款。而其他行政领域 ,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领域,由于缺乏国家立法的明文规定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事实上,争论的关键不在于规范性文件能否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在于权利义务所涉及的行政领域的性质。即有的行政领域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有的行政领域应该禁止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在给付和授益行政领域应当许可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在负担和损益行政领域,规范性文件则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需要强调的是,规范性文件创设的权利义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相对于一般的权利义务而言,具有特殊的属性。在法治政府建设看来,“权利”就其归属主体而言,应当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而不应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规范文件为自己创设新的权力,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反,“义务”的承受主体主要应当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负有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和福祉得以增加的义务,行政主体承担给付或服务的职责。对于相对人而言,除了其享有权利所必须的应对义务,如接受有偿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等,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为其设定新的义务。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如普通公民警察个体的行为公安行政机关是没有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存在事实,反之理应负责。
    三是案情分析和正确处理:五条禁令应该属于规范性文件。适用的主体应该是公安机关的民警。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公安机关的民警是指民警个体--普通公民还是指表明身份履职的民警,公务员法释义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析都有明确所指违反工作纪律--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条文,早在中国青年报、中青网等报道一省市依据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下发文件公务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饮酒,违者纪律处分,重者辞退;有违立法法目的,侵犯公民权利,该红头文件作废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中国警察网、法制网、公务员法对警察身份都有一致界定。中国警察网解析是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然后经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警察,行使法律赋予的警察权,履行相应的职责。警察的双重身份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并引起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当一名警察以特殊的执法身份行使警察权时,其行为便为公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警察机关承担,其权益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其实施的行为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其法律责任由他本人承担,其权益保护同其他普通公民无异。判定具体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对于警察来说,不能仅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为标准;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履行职责。执法实践当中,应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和判断。从实质标准来看,警察行为的界限应当综观警察个体的行为与其警察职权的关联性。如果其行为与行使警察职权无任何联系,纯属涉及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为,则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从形式标准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这是认定警察行为的关键所在。警察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职务,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应的职务,就可以判定为警察行为。法制网已解决如何解析警察身份答复的 解答数:1 - 浏览量:1882
    2008年某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没有表明身份和履行职权,因朋友对车不熟悉,便叫酒后的某警察开车,某警察是警察身份吗?
    不是警察身份。因是警察个体或说普通公民的行为,他不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务的情形,是属于普通公民处理个人事务的情形。
    最佳答案不是警察身份。依据公务员法、警察法案例分析只要是没有表明身份、履行相应的职务、没有以履职为动机和目的,都是不认为是警察行为,所以不是警察身份。公务员法第二章履职认定的解析是只要是公务员不是表明身份、履行相应的职务所受到的侵害不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其与普通公民受到权益保护无异。
    综上所述,在禁令实施操作当中,部门应该注重人民群众【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慨强调内部规定来超越宪法、法律界限,忽视他们所具有的公民权、休息权,以及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内涵,偏离法治的实质。
  • 如与法律相冲突就应当按法律来执行。部门规章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是湘潭律师,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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