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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2009年10月起执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时制度,申请人对每月的考勤卡均进行了复制,每月工资清单上均无加班费这一项,2011年10月离职后向仲裁庭办事窗口递交仲裁申请主张周六的加班费时,被告知:(1)对一年前的加班费不予支持;(2)每周按5小时计算加班费,而不是按1天;请问一年前的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每周加班费是按5小时计算还是按1天计算?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0-23 21:38: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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