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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已参加房改后,还长期占有单位其他的住房,而且是在出租,这种情况属于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是否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职务侵占” 麻烦你了!帮助解答,谢谢!

刑事案件
2011-10-23 09: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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