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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离婚判决书中双方认定(非专业估算)房子的价格40万元,但任何一方均无经济能力赔付给另一方20万元。因此,法院判定从有工资收入的一方(丈夫)每月扣款给另一方(妻子)。丈夫的月收入3000元,同时还承担老母亲的生活费1000元(在福利院),法官初步认定每月扣款2000元。 请问,(1)法院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2)当事人(丈夫)有申诉的权利吗?(3)如果请专业人士估算,房子的价格能改变吗?(4)按人性化来说,法院每月应该扣款多少才是合理的?谢谢!

婚姻家庭
2011-10-19 21:58: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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