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月10日14日在徐州市订购银杏1批,价值15万元,由出售方苗圃办理托运至重庆,合同约定卸货时间2011年10月17日,货款已支付,运费1.62万元按合同约定为卸货后付承运人(货车司机).但货到重庆后,17日21时货主安排卸货时,承运人要求加价3500元,因在合同期内,货主拒绝加价,经协商同意加价1000元至1.72万元,承运人不同意并关手机,无法联系。18日经联系货运部及出售方,均告之货车司机已私自将货运回徐州,并要求我方至徐州解决,赔偿其往返运费。
请问:我方应如何主张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因17日未向甲方业主按时交货,甲方已明确拒收此批银杏,并要求赔偿17日晚拟下货机械费、人工费2万元。上货时因我方有员工在采购现场,货物上路后以转帐方式支付货款,未与供货方签采购合同,如何举证?目前我方持苗木运输合同传真件(托运单位填写货物价值总额40万),货款转帐回单。
我方诉求:1、因银杏苗木不能再使用,要求出售方退回货款,并赔偿17日损失。2、 运输合同为出售方与承运人签订,此纠纷是否与承运人货车司机无关?3、因此我方未按运输合同按时收到货,造成对业主甲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只找出售方就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