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写的:双方协议
现位xx新村xx号xx室,产权过户一事给双方协商同意过下协议,xx(哥哥)同意放弃房屋继承权,同意过户给xx(弟弟),xx(弟弟)付给xx(哥哥)应得¥弍拾万人民币,xx(哥哥)同意此笔费用分批付给。
立协人:xx(哥哥)本人签名
xx(弟弟)本人签名
2010.11.23
请律师帮我看看我是否可以有反悔的余地。当时是为2010.11.23上午到公正处去公证,他哥哥不愿意去,没有办法他要我写的。是写在公证前,公证时在公证处也签了放弃继承权。我们一共有姊妹6人,还有4位多愿意放弃继承权。他哥哥要我们写下此协议后签了放弃继承权。此协议是在公证前写的是否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