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有一份仲裁裁决书,于今年5月29日进行报纸公告,但公告日期注明为30天,法定是60天吗。如果报纸公告的时间有误。那生效日期该如何计算呢。从29日起60+15天吗?还有一个问题,如上诉期已过,败诉方提起向法院上诉,是不是就已经失去了胜诉权,民法上有这样一条,是否同样用于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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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裁定文书生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要看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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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定文书生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欢迎来电咨询,如需代理,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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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裁定文书生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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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定文书生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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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误。如不服裁决,符合条件的话可向中级申请法院撤销。建议带上所有资料当面咨询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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