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5月10日与他人发生厮打,后我被列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取保候审等一系列程序后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在作出发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以证据不足于2011年8月30日发给了我不起诉决定书。请问:1、我被对方殴打住院,由此产生的费用需要我起诉对方,那么这部分民事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2、我是否可以向办案的派出所所要本案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依法索取什么材料?可以所要该案的所有卷宗吗?我本人就可以所要,还是必须要委托他人或律师所要?怎样所要,依据是什么?向公安机关所要还是向其他部门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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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以后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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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后,才好分析,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帮你研究一个可行方案,以确保维护你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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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律师会见,查清案情,看是否有从轻情节。争取从轻判决。需要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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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律师。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盼你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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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起诉时申请法院进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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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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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你问题详情,可以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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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