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年我在市中心租了一个门面做服装生意,当时是交了半年租金和8000元押金,而且说是前3个月免租金。当时商场只有一楼和负一楼试业,我们租在负一楼。但到了5个月后商场全面装修,所以导致所有铺面都不可以营业了。一直到了2011年10月18号才被告知可以重新营业,但这个时候我们的业主却说我们的租金都没有了,要重新交钱才可以但押金可以退。后来我们跟业主协商,也重新签定好了合同。但我们正准备开张的时候,又被业主告知要重新交押金以前的押金已经被扣除了。我想问一下这个情况我们可以告的赢业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