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时间截止确定
合同规定买方收到收楼通知书起十日内办理验收,五日内提出整修意见, 我是2011年09月12日收到收楼通知书, 于9月25日提出书面整修意见,于10月13日收到开发商发催收通知书,通知已整修完毕, 我于10月15日办理了收楼手续。请问, 违约时间是否到10月15日无截止?
2、起诉时可否将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办理收楼手续, 物业公司以此将收取物管费作为收楼的前提, 我10月15日收楼, 按物管服务合同, 应从收楼后开始计算物管费, 却被从10月1日起计收, 请问, 可否就此将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申请退还多收的物管费?
3、没有实测面积, 开发商可否将房屋交付使用?
合同中约定面积大3%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开发商一直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实测面积表, 请问, 没有这份资料, 开发商能将房屋交付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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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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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后收楼日为交付时间.如出证后房产面积误差大仍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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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约时间的规定。可以单独起诉物业公司。实测面积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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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只要交付的房产不合格的,就是违约,不存在违约的时间确定;2、可以将物业列为第三人,而不是被告,因为物业并没有再收楼的时候侵害你的合法权益;而管理费收取的问题是另外一个法律争议的,应当另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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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