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末购二手房私产,当时各项费用都查完在不欠费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和取暖等更名手续,今天物业公司通知我们房子2000-2005年欠取暖费,滞纳金合计1500,让我们今年补交,说我们拿不出来不欠费的证明。就得交钱。我刚才咨询了供暖公司他们说如果欠费是办理不了取暖更名的,取暖更名变更不就是很好的证明 我们购房不欠费吗?我想问一下,这部分取暖费必须我们交吗,取暖公司的态度是只对房不对人,以他们系统为准,而且我们更名之后从来没欠过钱,还有过了6年才通知我们欠款,他们没有责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