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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以甲为被告,乙为第三人起诉,要求被告甲给付租车费106天共计16960元。案情是:甲受乙之托在A公司租车一辆,合同约定租车一天,甲在合同上签字,并交租车费160元。后乙将车开了106天归还,乙在租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租车期间,A公司也只是找乙催要,并未找甲。庭审中乙否认车归自己使用,谎称是替甲还车。但乙在甲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明确承认车是自己使用,应该由自己承担租车费。庭审中A公司也明确要乙承担责任。请问法院可否直接判决第三人乙承担租车费?

债权债务
2011-10-16 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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