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产权式商铺时,房开商承诺“交一万抵三万”,可到正式签合同时,他们却说送的这两万不能写入合同额中,这意味着以后将来支付租金时就要少一截。请问这合理吗?这是房地产销售中的惯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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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 您需要搜集对方的承诺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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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如需帮助可以带上你的材料联系我,我给予你具体分析,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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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涉嫌欺诈,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证据、身份证明、相关文书等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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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