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的房产1998年在建行福利分房分的(但是未购买),2000年建行房产改革,移交给区房管局房管所。之前是单位扣除房租,后自己去房管所缴纳,单据齐全。我出租了给别人居住。今年被房管所查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腾房。我的房子在房管所登记的户名是我单位名字建行某某支行。房管所去法院起诉的也是我单位名字建行某某支行。房管所向法院出具的证据就是:一张入户调查表:租房子的人的名字电话。这个人早已经过世了,租房合同也已经销毁。我自己准备的证据: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楼上楼下邻居的证明 证明我在此长期居住。您看此事还有更好的方案吗?我还想起诉区房管局管理失职,您看此事可行吗。谢谢老师指教 李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