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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总包一建筑工程,求助乙方施工打桩工程。当时双方全权代表口头商定,甲方按其与业主所签合同价包工包料分包给乙方施工,甲方只收少量管理费。结算时甲方反悔,要按利润分成结算,乙方不能接受,双方产生分歧。后来业主总经理委派俩部门负责人召集双方全权代表进行协调,形成新的书面结算意见,三方参与人员都在结算意见上签了字,但甲方全权代表签的字为“此事最终由钱总处理”(注:钱总为甲方代表的领导)。事后,由于甲方代表及其领导互相推诿致使该打桩项目一直没有结算。本人认为,上述书面结算意见应该具有合同效力,理由是,第一,甲方代表签了字,表示他已同意结算意见,如果他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第二,甲方代表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他签字代表了甲方的意志,至于要不要“此事最终由钱总处理”那是甲方内部的事。 为了更加明了,请教专家:1、本人看法对否?2、上述结算意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谢谢!

合同纠纷
2011-10-16 1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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