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好友介绍,被告向我借款并承诺3个月清一次利息,月息一分五厘,
2008年7月1日借给被告现金八万,2009年1月22日还现金五千元,2009年7月12日还五千元,2010年9月6日还一万五千元。
同日一日2008年7月1日借给被告现金两万,2009年8月27日还一万五千元。
2008年8月1日借给被告现金三万,至今分文未还。
2008年9月11日借给被告现金两万,2011年2月1号还两万元。
2008年9月18日借给被告现金一万,2010年10月27日还一万元。
2008年10月24日借给被告现金三万,2011年2月1日还三万元
借款六次共计19万元整,还款七次共计10万元整,也未按承诺的3个月清一次利息,月息一分五厘付息,请问律师本息该怎么计算?法院会怎样判决?依照什么法律条文?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