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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套房改房面积58.56平米,没有土地证,房产证上署名是我父亲,但我的父亲已于十多年前去世,我的爷爷奶奶也早已过世,父母就我和哥哥姐姐三个子女,全家人商量好了把房子给我,公证处的人说需要我们三个先做放弃继承公正,再把房本上的名字改成我妈的,然后我妈才能把房子赠与给我,为什么不能让我哥我姐和我妈放弃继承,这样我就有了一半的产权,然后我妈再把属于她的另一半赠与给我呢?如果能这样我不是可以少付一半的赠与费了吗?但是公证处的人说不能这样办,为什么呢?房本上的署名无论是谁的名不都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吗?

继承
2011-10-14 20:01: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