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是汽车司机,欲从事个体运输,因资金不足向李*提出借款5000元,并表示按照银行贷款给付利息.李*称自己没有那么多存折,如其有保人可为其设法筹集.张*找到其表兄---被告尚*为其担保.2010年8月,李傅将5000元人民币交付张*,并由尚杰代笔写下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有张**借李傅人民币5000元,借期一年(2010年9月---------2011年9月),以同期银行运输业借款利率计息,到期还本付息.现有尚*出面为张*担保”.张,尚二人分别在借据上签名后,交由原告保存.2011年5月,张*因疲劳驾驶汽车,造成了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因张*住院治疗,2011年8月至9月间,原告多次找其保证人协商偿还借款一事.尚杰声称:”我虽是保人,但我只保证张*承认向你借款5000元,并没有保证张*还不起时由我还.”原告无奈,诉至法庭.
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尚杰偿还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证据:借据一张
被告证据:张*的住院诊治证明书,证明张*的伤并不威胁生命,其还具有还款能力.
争议焦点:借贷合同中担保的效力
我们是被告代理人,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