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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4日,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独资企业厂房被投资人卖掉,该厂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约定在一个月以内过户,一年多以后当买受人要求上述投资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投资人妻子知道了这件事,于是坚决不同意卖厂房,拒绝过户,由此发生了纠纷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进的厂房,然后登记在一方名义下,作为独资企业的厂房,那么投资人出卖厂房是否要经过其妻子同意 ?

经济相关
2004-03-30 21:07: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独资企业企业厂方除非有 相反证据证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要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经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此不能以善意第三人为由抗辩,但是,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就已经实际使用厂方,而卖方妻子在事搁一年之后才主张权利,显然超过“不知道厂方已卖出这一事实”的合理期限,除非她有非常充分的证明她确不知情,否则应确认买卖行为有效!
  • 妻子要对自己确实不知道承担举证责任。
  • 独资企业企业厂方除非有 相反证据证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要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经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此不能以善意第三人为由抗辩,但是,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就已经实际使用厂方,而卖方妻子在事搁一年之后才主张权利,显然超过“不知道厂方已卖出这一事实”的合理期限,除非她有非常充分的证明她确不知情,否则应确认买卖行为有效!
  • 好象在哪里回答过这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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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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