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因重新调整各岗位职责及要求,要全公司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薪资、福利、社保等没有变动,但是薪资的构成细分为很多种,全勤工资、饭贴、交通费等等。请问,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几点呢?
比如,1.重新签订合同的起始日期,是按照员工入职的日期签订,还是按照公司统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签订?
2.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不应再订立试用期)。
3.合同截止日期应该与之前签署的合同终止日期一致?还是根据公司统一规定的终止日期签署?如,一员工之前的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12.31,现在可以签署到2012.6.31吗?或者可以签署到2013.12.31?
4.在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应该有一份关于不变动任何公司待遇的说明,让员工签署签字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