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年我单位建房和银行签了一份协议,(协议注明)“银行以每平米270元的成本造价购得我公司110㎡门面房,当时协议注明房屋产权归银行,地权归我公司!”现在我公司规划拆除此楼建新高层。银行提出拆迁需给安置费100万,新楼建成后分得按同等面积门面房。我单位认为,当时签订的协议明确说明地权(国有划拨)归我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就不存在房屋产权,所谓的房屋产权充其量是“房屋存续过程使用权”我单位意向,建成新楼后银行应按照新楼成本造价支付同等面积造价。恳请老师指点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