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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应该理解为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互换(流转的一种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优先权而已,第四十条规定又说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互换,这两者应怎样理解?又是否矛盾呢?

民事相关
2011-10-12 17: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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