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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拆村建居的农民我想问一下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修正)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产权属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及归侨、侨眷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的,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办理,原使用人由原所有人带户负责安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原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安置办法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原使用人系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的直系亲属以及归侨、侨眷的,可以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具体计算办法同第十九条。我老婆母亲现在在台湾。

民事相关
2011-10-08 11:45: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