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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工作主要为野外性质,野外职工工资发放是以项目为单位发放的,很多项目工作时间较长(好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项目也较普遍),而工资发放是每月预支2000至3000元,剩余部分一个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发放,扣个人所得税时就把一个项目累计剩余工资当作一个月工资进行扣税(例如:某项目工作时间为1年,每月收入5000元,一年12个共收入60000元,依据个税法应征税为45*12=540元,但该单位的做法,60000-3000*12=24000元,把24000元当作一个月的工资来扣个税,为4120元),该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经济相关
2011-10-10 16: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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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