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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后分给村民小组的山林,60年代社办企业圈用至前几年承包给私人老板经营,私人老板经营其间一直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土地租金,现在私人老板说已向镇政府交钱了,不再支付村民小组的土地租金了,原因是镇政府说该地块的使用权是镇政府而不属该村民小组了,请问镇政府这一决定有法律依据吗?对这类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其它综合
2011-10-10 2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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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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