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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在2010年2月22日,发生了在人行道上因开车门而碰撞人的交通事故。当即送医院检查没问题,可对方通过关系住院治疗。经一个月出院后因手续不全,且“味口”太多,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成,在2010年12月份交警部门下达了“调解未成终结书”。可在2011年10月8日法院电话通知我,对方上告了。据 《民法通则》136、137条规定;对方的诉讼是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为一年。请问我应该咋办?

交通事故
2011-10-09 17:42:1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现在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在开庭的时候你可以提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是否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
  • 你可以找律师积极应诉。
  • 你好,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 你的时效计算有误,所以需要专业律师协助您积极应诉。
  • 积极应诉。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有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承担多少责任。
    如果不出庭,法院会缺席审理,根据开庭的情况来判决案件。到时候,肯定会对缺席方不利。
  • 如果不参加诉讼,将会承担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积极应诉,并且有保险公司的案件,车方基本不用承担费用。
    如需帮助,可以联系平顶山马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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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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