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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一直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1990年8月--2011年3月),已在3月底辞职。已在2011年2月14日递交书面辞职书,然后于3月24日离职。之前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因为工作需要,星期天一直没有休息,公司允诺以后调休,可一直没有时间进行调休,所以星期天还积攒在那儿(连续几年,大约有200个星期天),也一直没有支付现金。现在我已经辞职了,我还有权利追讨星期天加班费么?

其它综合
2011-10-09 15: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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