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向你咨询个法律问题吗?
1、事情是这样的:一个4人合伙借我2万元,利息5千元。诉讼判决4被告偿还。我已申请执行,执行庭令4被告每人承担5200元。现在有3人已交付执行款共计15600元。现因我急需用钱,我想从执行庭先拿出这15600元,经联系执行庭不让拿,并讲全部执行完毕才让拿。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
2、就是4被告未依判决确定的日期偿还借款,判决4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这个迟延履行利息是归我所有还是归法院执行庭所有?如果迟延履行利息这部分执行庭不给执行或者执行到位后不过付给我,有该怎么办呢?
3、如果法官不给这钱,我要是到检察院反映,理由应该怎么说,需要找的是哪个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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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到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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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位的钱应当及时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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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