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91年底,为了扩大种养范围,我公司从金江镇大坡村征用了100亩山地。但由于各种条件的不成熟,导致这块土地没有真正的种上果林,只是种了一部份的木材质用料。2004年县政府以办厂为由,再次从我公司手里将这块土地征用,以每亩四千元强行要求我们签字。至今为止,工厂是否开工我们不知道。当时许诺的照顾我们子女就业的问题也成泡沫。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补偿款远没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后期国家也有文件指出,土地征用补偿款较低的要给予补足差价。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提出求,请求政府补足其差价?

债权债务
2011-10-06 19:36: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