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由:南三河入河道,多年来一直是国家分配给沿河边各乡村种植的草滩地,80年以前各村主还交过农业税。如今,由于金湖二桥经过,占用我村主大部分滩地,并陪了青,现在又一次性赔偿每亩7000元左右,如今,咨询问题是,由于是洪水走廊,种植得不到保障,而且即将成为水库,而占用的土地是我们一个村民小主的,现在本主的主民意思是所赔偿的,青苗款和一次性补偿款占用谁的,就补给谁,合法吗? 我们的理解是,应该赔偿款组里统一分配,剩余滩地,从新丈量,再集体分配,是这样吗?请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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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7 16:02: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