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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在1992年与以未婚男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孩子判给男方抚养;后该女又于1997年与一未婚男子结婚(未育),婚后生育一女,因为男方长期好吃懒做,女方提出离婚,经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该女两次离婚,身边仅有一个孩子;由于地处农村,该女父母身边无人照料,后在他人撮合下,该女于2009年同意与一未婚男子(初婚,且未育)结婚,该女申请再生一胎,2010年10月当地主管部门发放了准生证。该女于2011年4月生下一子。请问,该女先后与不同未婚单身男子结婚,生下三个孩子,合乎法律规定吗?盼回复。

民事相关
2011-10-05 14:54: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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