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方,结婚三年多,现有一男孩十个月,小孩出生就吃奶粉,从出生就一直是我父母在带,我买奶粉和一些生活必须品。为了工作方便我在外租了房子,和女方一起住。女方性格很差,素质蛮低,每个月的工资管自己都不够,对小孩一个月都可以不看一次,更不用说为他买奶粉和其实的生活用品了,对我父母也不孝顺,竟当着我家亲戚的面和我母亲拍桌打椅,而两年间都没有叫过我父母。跟我也是老扯,每次都是管我要钱,只要不给她就闹。我是武汉本地的,不烟不酒,无任何不良爱好,有固定工作,房子是父母的,婚后没有买房。她是外地的,户口也在外地,在武汉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住所,她家里由于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已改嫁,还有一个弟弟没有结婚,有一个三间的平房在农村的山里面。她现在提出和我离婚,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两岁以下的一般都会判给女方,像这种情况我能得到小孩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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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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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视家庭氛围、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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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律师参与争取权利。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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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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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