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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如下; 因国家建设修古驿道需征用乙方一块土地,乙方提出自己是甲方所在村村民,多年来没有土地建私房,长期居住生活在外地,多有不便,要求乙方就地基一事予以解决,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同意在朱家湾居住新区另行解决贰间地基,使用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条件同该村社员拆迁户一视同仁。 二、目前乙方提出无房居住问题,甲方同意在达昌小区临街面村门面提供壹间给乙方居住,但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村门面转租他人。 三、居住的时间直至新区地基落实好为止,在此居住时间内不收取租金。 四、安排好新地基后,如乙方仍然要求居住该门面,则甲、乙双方协商租金一事。 五、甲方承诺乙方居住期间因为房产权利一事产生纠纷,并为此承担责任。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生效时间为2004年12月5日,现今是2011年10月了,甲方所做的承诺一直未兑现,此协议还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吗?如今乙方经常居住地也要拆迁了,乙方正如今为房屋居住问题堪忧,如果乙方以此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胜诉率大吗?

合同纠纷
2011-10-04 1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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