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消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定最后期限为2011年1月20日,我在2011年1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发出开庭通知,一审法院以2011年1月31日为原告起诉时间,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没有到庭履行审判职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中一被告人为自然人,在前次起时相关法律文书都能关达,在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不变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是否合法?公告旨缴纳是否以承办法官意愿为准?目前本案进入二审程序,盼及时给予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