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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现任丈夫于1999年结婚,婚前我有两套房子、一套是单位福利分房,另一套是我和前夫共同修建的。我与前夫离婚时法院判了一半房产给我。我前夫死后房子另一半就由我儿子继承。和现任丈夫结婚后把修建这套房卖了,将购房款作首付另买了一套商品房,房贷月供用我每月工资支付。由于办按揭时按我年龄只能办10年,支付压力大。就改为丈夫的户主,贷款一直由我归还。在2005年我卖断工龄得到21万回到成都,又将以上这套商品房低价卖了。在成都全额付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

婚姻家庭
2011-10-04 17: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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