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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妻在我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任民事审判员,去年她在其管辖的下级区法院起诉我离婚,我请求一审区法院回避,一审区法院说我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当我再次向一审区法院申请要求异地审理此案时,一审区法院马上给我下达了一审判决书;我因对一审判决书中明显偏袒我前妻的判决结果不服,只好上诉到我前妻工作的我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上诉一开始我就提出要求二审民庭回避,可二审法官还是说我提出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我执意要求异地审理此案时,二审法院第二天就对我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我想问各位律师或朋友们:我两次提出回避并要求异地审理此案的理由到底能不能成立?为什么? 谢谢!

其它综合
2005-04-16 07:4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而什么是特殊原因呢?除了下面的文件,并无明确规定。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换句话说:法院的权利还是大得很。
  •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回避.
  • 换个方式吧,试试申请检察院抗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