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于2010年8月25日借(我的名字)人民币(伍仟元整),前后总共借款3元(参万伍仟元整),于2011年5月之前全部还清。
借款人:(签名)
2010年8月23日
我们之间曾经是恋人关系,已经分手后是在8月22号通过电话确定借的,之后对方用快递将借条寄给我。本人于25号收到此借条。但因其他原因,前面说的5000我没打给他,上面的3万是对方在谈恋爱之间借我的,当时没借条,因现其急需资金再借5000才一起打了上面的借条。 请问老师我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