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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9日,本人驾驶电动车沿盛泽镇南三环路机动车道靠北向西行使,与我同向行使的陈学良驾驶的自行车突然向左拐弯,发生碰撞,陈学良左脚趾骨折,我身上当时也是多处挫伤,当时报警了,交警没有判断谁是责任人,现在陈学良已将我告上法院,向我索赔40000元损失,(医疗费22000,误工费9000,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总计9000左右),警方现在无法判断责任,而对方现在反口说我撞他的。|||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1-09-27 1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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