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房东的房子开超市,原来是百货大楼,签租赁协议的时候房东要求必须使用他原来百货大楼的营业执照才能将房子租给我们,营业执照给我们使用,但是公章由他自己保管,因与房东闹矛盾,房东故意不给我们盖章,因业务需要,并电话征求房东同意,重新去刻了一个章,但并未使用该公章盈利和做其他违法事情,现在房东告我们未经他同意私刻公章(当初电话征求,无法证明他已同意),并通过公安局将经办人逮捕拘留。
咨询:1、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私刻公章?
2、拘留经办人是否合法?能否将其保释,如果不能保释,该怎么办好?
3、因房东不予盖公章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