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是大兴区少年宫外聘的舞蹈老师,她和少年宫1年签订一次合同,已连续签订3年,今年的合同8月31日到期,但老婆于3月份怀孕,就自己出钱另找了个舞蹈老师和她施行双人教学,少年宫领导也知道这个事情,同时还对双人教学提出赞同和支持,到6月底上半学期快结束的时候,老婆特意去少年宫找管人事的领导,问他关于下学期是否能继续教课的问题,领导当时回答:该怎么教学就怎么教学,和上学期一样就可以了,于是老婆就做了下学期的备课方案和找好了下学期双人教学的老师,7月份少年宫暑期班拉丁舞培训班还是用老婆名义招生,她也上完了这个暑期班的课程,可到了9月2日(学生新学期开学是9月3日)少年宫突然通知老婆说由于她怀孕同时合同8月31日也到期了,他们不准备继续续签合同了,这样的行为很令人生气,就去和他们理论,同时自己也上网搜查简单了解一些关于怀孕期间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自己依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少年宫领导说怀孕期间合同到期的应当自动延续止哺乳期满,可少年宫方面给出的回答是:老婆和他们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理论,并坚持说劳务合同8月31日到期就自动结束与老婆的劳务关系了,大致情况就是这样,本人现在疑惑的是老婆与少年宫签订的到底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她和少年宫签订的协议标题是“大兴少年宫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她每周的周六在少年宫给孩子们教授拉丁舞课程,其余时间不用上课,少年宫也没给她缴纳过社保和保险,少年宫每个月学期分5-6次给她工资打到银行卡里(基本每月打一次工资),要是和他们签订的是属于劳务合同的话,我老婆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和别的什么吗?在次先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