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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一名学生 12月15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宿舍上网,开着音乐,音量正常。A进入宿舍后爬上床,过了十来分钟,A坐起来吼道:把你那破音乐关了!我把音乐关掉了。A跳下来,用侮辱性的词语挑衅,我也回应了A。然后A开始推搡我,我也推搡A。之后A就一拳打到我眼睛上。我眼睛吃痛,就捂住眼睛没有反抗,A也停手了。 后来,我到医院挂急诊缝了几十针(7-8公分的伤口需缝合,还有多处皮擦伤)眼睛没有问题,是眼睑受伤。双方辅导员均得知此事并与我协商,但是本人对目前的协商结果不满意,故上报学校学生处。 我想请问这种伤情能算上轻伤么?还有就是我想说明,这个伤害不等同于一般的缝针伤害,它有可能导致眼睛失明,这个合理么?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来证明。谢谢了,不甚感激

民事相关
2011-09-25 16: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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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