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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建集资房,内部有的员工没有认购资格,但是购买了一个购房名额,也就是有购房资格的人不愿意买这个房子把名额转让出来,当初a用1万购买了b的这个名额,但是是c和a签订的所有协议,b和c的关系是老丈人与女婿的关系,a和c是同事关系。当初是老丈人委托女婿办理的,但是没有具体的书面委托。由于房子还没有建好,短时间内也无法过户,所有手续依然是以b的名字来办理,包括交钱,交钱是a在交,由c给a开收条,c给a出具了委托书委托a办理房子的所有事宜。现在的情况是:房子马上要交钥匙了,所有的房款也由a交清,但是收据是b的名字,由c给a开的收条。需要b拿户口、身份证等去拿钥匙,这个时候b的女儿反悔了,不卖房子了,要收回。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打官司对a有利么?1、没有b出具的委托书,而是由他女婿出具委托书给a办理,这样所有的手续,包括交钱在法律上是什么情况?所有手续签字都是由女婿c签的,因为b在外地。女婿和老丈人还有a都是一个单位的,在所有交钱手续的过程中,都是a和c在交涉2、b的女儿有权利这么做么?因为老人很有可能听女儿的建议;3、房子已经购买了快三年了,现在的市价5000多一平,以前买成2000左右,中间的这个损失该怎么承担?

民事相关
2011-09-25 15: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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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