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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前妻介绍卢某、曾某与我一起开公司,因为我还上班,日常事务均有卢某、曾某管理,曾某与我出于信任,将钱交予卢某管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及产品原材料采购。 卢某合作是以其前妻注册公司如果,签协议时,四人在场,其前妻表示卢某代表其公司(诈骗嫌疑一,卢某与其前妻已经离婚,在口头由卢某代表其公司,其前妻并不参与,日后追索,可以合作为三人,与其无关)。 在后经营中卢某、曾某确定包装,原材料后,由卢某采购。卢某拿钱去订货,事实上并未将钱用于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其中买一部价值4万的车(诈骗嫌疑2:卢某买车时说是其帮人介绍一装修项目,对方给了业务提成,其应该为谎言。。。) 当各项准备结束,业务开展之时。卢某提出不想继续合作,提出2点选择,第一,其前妻花3千元注册的产品品牌需要我们一次性10万买断,我们认为要求不合理,不接受;第二,他自己经营,我们的投资由他归还。但由于其目前有个300万的装修项目刚开始,暂时不能拿出钱来(诈骗三,其已经将大部钱挥霍,并无归还能力,其所说的装修项目也是子虚乌有),于是写了借条。首笔3万到期时,其推脱暂时没钱,晚半月归还;半月后打其电话,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又答应晚10天归还;10天后给其打电话联系,三天打100个,其先是不接电话。后将我的电话设为拒接。 我认为:此事在这个过程中,卢某如果按当初合作协议正常工作,公司已经可以运行起来了。但卢某从开始就在找机会诈骗,未考虑经营。并在过程中将采购材料的钱用于自己挥霍,也就说卢某也并未真正想过还钱,而是将钱骗完后,打个借条。让你民事起诉。后来才知,其之前多次由于骗人钱,被债权人上门追索。并由此砸毁其前妻店铺,期前妻还把离婚证拿出来,当时有报警,警方有记录。其以有丰富的多次骗钱、欠钱经验,如果打官司,可能并不能追索会损失。 卢某在过程中采用虚假理由获取钱财,大肆挥霍,从未考虑过还钱。应该不是借贷,其写借条完全是钻法律的空子,让债权人追不到损失。这个手段其可能采用多次,其前妻知道其为人,在前期为期粉饰,后期却表明卢某就是这样的人,说自己与其无关。让债权人失去追索的愿望。 卢某接手公司后,公司已经欠2月房租,每月3800元。可见其已经钱挥霍,无法经营,只是想方设法诈骗。

民事相关
2011-09-28 20:51: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