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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主要是说: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应按上诉或者再审程序走。

行政纠纷
2011-09-25 12:04: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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